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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之门
韩拟全面修改商法·公正交易法·金融监督法
添加时间:2020-08-29 14:34:42 点击次数:170 次 整理发布:管理员
韩拟全面修改商法·公正交易法·金融监督法,具体内容是?

 
8月25日,韩国法务部长官和公正交易委员会长官共同签发政府报告,称为改善企业支配结构、防止大企业集团滥用经济实力、确保金融集团的财务稳健性,国务会议已经通过对《商法》部分修改案、《公正交易法(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全面修改案、《金融集团监督法(금융그룹의 감독에 관한 법률)》立法案的决议。上述修法·立法案将于本月末提交国会审议。
上述修法·立法案被业界统称为“公正经济三法(공정경제3법)”法案,若该法案在国会通过,韩国现行的企业规范体系将会迎来重大整改。
 
仅《商法》修改案就建构了多重当事人诉讼制度,大幅扩大了小股东的救济途径。
 
而《公正交易法》修改案则废除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专属告发制度,扩大了私力救济的途径。
 
不仅如此,通过制定《金融集团监督法》,可以对非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的依法开展监督,保障其财务稳健性。
 
本文对上述法案重点内容进行介绍与整理,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 如需获取法案的政府报告原文,可在后台回复“公正经济三法”获取。


金融·公正交易篇


一、《商法》部分修改案
 
《商法》部分修改案的核心改革,在于建构了①多重代表诉讼制度(다중대표소송제)和②监事分离选任制度(감사위원 분리선출제)。
 
1. 多重代表诉讼制度
 
集团企业中有可能存在旗下某一特定子公司是由集团实际控制人予以支配的情形,而如果这类子公司因董事会怠于履行应尽职责,或集团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和该子公司的法人名义谋取私利,将会严重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而单个小股东由于持股比率过小,按照现行《商法》是无法通过股东诉讼来获得司法救济的。
 
为此,本次《商法》修改案建构了“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即允许各股东予以联合,只要联合起来的股份比率达到一定比率,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人诉讼。
 
设定的比率如下:
① 非上市股公司股东:股份发行总额的1%
②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发行总额的0.01%+持有6个月以上。
 
2. 监事分离选任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公司要先选任董事,之后在选任后的董事中再选任监事。而选任董事时大股东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即便是监事,也很难保持独立性。

因此,如果能把选任监事和选任董事的程序加以分离,且在选任监事时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那么就能有望解决上述问题。
 
本次政府的《商法》修改案中的监事改革,就是从这两个角度出发的:
 
(1) 下两类公司要同时进行选任董事和选任监事的程序:


① 资产总额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
② 资产总额1千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中设置了监事委员会的公司。
 
 
(2)有表决权股份占比3%以上的,超过3%的部分没有表决权。如果是最大股东,在计算有表决权股份占比时要合并计算其特殊关系人的占比。
 
 
二、《公正交易法》全面修改案
 
《公正交易法》拟迎来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最重要的还是在于加强对不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制。在这个层面上,本次议案中的重点内容可整理为下述四点:
 
(1)废除公正委专属告发制(전속고발제)
 
按照现行法律,不当竞争行为先是由系行政机关的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调查,之后认为触犯刑法的,再告发给检方。
 
 
但这种方式并不有利于及时救济因不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的主体,也不利于有效打击不当竞争型刑事犯罪,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废除公正委的专属告发制,允许私人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以及检方直接开展刑事调查。

 (2) 建构私主体请求禁止制度(사인의 금지청구제)
 
所谓个人请求禁止制度,因不公正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私主体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禁止、限制相应不正当行为的请求。
 
该制度的实施以废除现行的公正委专属告发制为前提,保障了面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
 
(3)责令提交文书制度(자료제출 명령제)
 
该制度是指:针对共谋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为了查明具体的受损金额,可以基于被害人的申请,要求被告方提出相应资料和文书。
 
(4) 将针对不公正竞争行为的行政罚款额度提升了2倍

三、《金融集团监督法》立法案
 
韩国目前有《金融控股公司法》,主要适用对象为金融控股型金融集团。但尚没有能够规制非控股金融集团的法律规范。
 
但是,有些集团企业虽然不是金融控股型集团,但旗下已经有不少的金融类公司,实质上就是金融市场上的玩家,那就有必要为了保障金融市场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对这些集团企业进行监管。

正是基于上述逻辑,韩政府才拟制了《金融集团监督法》。主要内容如下:
 
若属于同一个集团企业的金融公司们从事两个以上金融业务(借贷·保险·风投),且相应金融公司们的资产总额超过5万亿韩元的,则可以将该企业集团列为金融集团,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在综合考虑各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支配结构、影响力等因素之后,可以指定其中一个金融公司为该金融集团的代表型金融公司。
 
金融集团应建构危险应急管理系统,制定应急管理内部政策。
 
 
监督部门会对该集团企业旗下金融公司们的资本稳健性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相互利用资本的行为、内部交易行为,以及危险集中行为。

 
作者:张智华